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序推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23-09-07 13:40:49

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消息,为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有序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下称“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通知》制定了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一系列细节工作。

其中提出,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保信公司”)应当加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下称“银保行业平台”)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银保信公司统筹做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确认工作,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下称“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试点公司将银保信公司提供信息与本公司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不一致信息应当与银保信公司逐单确认。自2023年9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对接情况说明,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开展业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未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试点公司申请备案其他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要求。

《通知》提出,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如投保人提出退还保费申请,试点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证明,退还超额部分保费,并取得投保人确认。

《通知》明确,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以下处理:一是,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二是,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退保和领取相关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

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通知》明确,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强调,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信公司报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进展情况。银保信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试点公司情况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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