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检察能动履职为市场主体纾困解围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3-09-19 14:31:40

一起个人与企业间400万元欠款纠纷,庭审中双方明显缺乏对抗性,且对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认知高度一致。从反常现象入手,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民事审判诉讼结果监督活动中发现,此案双方当事人(被告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并进一步查实两者互相串通、伪造证据等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

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后依法判决撤销了当初的民事调解书。

仙桃市检察院发现、办理的这起涉企虚假诉讼案,是湖北汉江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高服务保障大局精准度和有效性的典型案例。

“汉江两级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擎法律监督利剑依法为市场主体解围纾困,切实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努力在服务汉江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检察新作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克强说。

安企心

11年了,天门市一家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心中的石头终落地。2012年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严某从其他商户手中收购了18箱仿冒某品牌的棉花种子进行销售,价值5.4万余元,其所售产品未造成农户损失。同年4月,严某被举报。公安机关以严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立案。

立案后,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未传唤严某,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亦未对案件开展深入侦查。该承办人岗位调整后,本案未有效交接。今年3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涉营商挂案清理专项行动,发现了一直未依法移送的严某案。

“本案基本犯罪事实不清,严某的行为虽属违法违规,但未达入罪门槛,且未逃避侦查,同时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天门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经济犯罪办案组检察官高超飞说。

经检察官办案组分析研判,严某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中关于撤销案件的情形。据此,天门市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得到采纳,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严某多年的心结终解开,公司经营逐步回归正轨。

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工作中,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明确提出要强化涉市场主体案件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加大对涉企案件违规立案或撤案、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强制措施不当等问题的监督力度。专项活动开展以来,汉江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监督撤案16件16人、纠正违法11件、提前介入25件。

纾企困

去北京签订合同短期请假、连续三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作为企业负责人,潜江社区矫正人员罗某“享受”到不少便利。

事情得从潜江市检察院组织的涉市场主体社区矫正对象座谈会说起。会上,罗某提出由于其无法经常到外市生产基地查看公司生产情况,导致公司客户流失、效益受损。会后,潜江市检察院针对进一步优化涉市场主体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向市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官引导罗某向司法局提出第一次经常性跨市县申请,并得到批准。目前,罗某的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年产值达4000万元。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提出,要“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的思路,力争以各基层院的“小专项”带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整体提质增效。

常态化抓好日常案件办理同时,汉江检察机关主动走访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深入了解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问需问策。仙桃市检察院常态化开展检企对话,举办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潜江市检察院立足本地实际,成功办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外出经营等一批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天门市检察院深化落实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企业制度,深入企业问需问计。

促发展

针对涉嫌单位行贿案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方面问题,仙桃一家无纺布制品公司珍惜合规整改机会,自我加压,完善治理机构。第三方组织对该公司的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予以验收通过。

根据企业合规考察结果,结合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处罚情节,经公开听证、报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仙桃市检察院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曾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目前该公司已在筹备增资扩产,进一步提升产值和规模。

仙桃市检察院将曾某所在公司的合规标准作为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的“活素材”,引来全市其他无纺布企业纷纷效仿进行合规机制建设,起到了“办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示范效应。

汉江检察将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专项活动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全面指导、推进仙桃、潜江、天门三个基层检察院履职尽责,确保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今年以来,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7件。

“我们坚持避免‘一诉了之’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防止‘一放了之’的破窗效应,积极推动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从源头治理上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和风险点,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多措并举促进汉江辖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邓今强说。(本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 肖元红)

标签: 汉江 市场主体 检察建议书 检察改革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 享受 营商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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