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18日讯(记者 朱玲) 在公开征求意见近3个月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也是今年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中五个将修订的办法之一。
《办法》共七章204条,共七章,并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于2020年修订,据金融监管总局介绍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在四方面: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那么,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而言,新颁布的《办法》对哪些条款进行了修订?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消费金融公司设立、股东准入条件、股东变更以及募集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等方面的规定均有新变化。
在机构设立方面,第五十七条(六)将“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修改为了“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六十二条增加指出,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在股东准入条件方面,第六十条中增加了“作为消费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的条件。与此同时,删除了原规定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表述。
在股东变更方面,新增了“消费金融公司开业满5年且不涉及处置高风险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受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新增了“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的表述。
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方面,新颁布的《办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而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