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郑州润泽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被划拨、冻结银行存款3271066.48元等(按生效裁决书计付)。
执行裁定书显示,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5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1066.48元等(按生效裁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企查查信息显示,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王延岭。禹州市官山煤业对外投资了禹州神火义隆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亦为上市公司神火股份下属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禹州神火义隆矿业近年来频繁由于借贷纠纷、买卖合同解纷等被起诉,此外,其还曾于2018年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而违反税收管理,受到国家税务总局禹州市税务局的处罚。(武楠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