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指导各地区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
本次出台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
此外,新办法还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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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新政倒逼供水企业减少“跑冒滴漏”
记者注意到,国内部分地区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仍旧在30%左右。统计显示,2019年全国城市、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水量近百亿吨。这相当于700个西湖的蓄水量。本次出台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将倒逼供水企业减少管网漏损,降本增效。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此外,办法明确供水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4个百分点,这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明确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