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我省研究制定了《加强青海省草原保护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从全面加强草原保护管理、推进草原生态修复、促进草原合理利用、稳定和提升草原生态系统功能、构筑草原生态安全屏障、推动草原高质量发展六个方面全面加强草原保护,形成了22项具体措施,这是近二十年来由省政府出台的草原保护修复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此次制定的《若干措施》中针对我省在草原保护与修复上的短板,提出要推进全省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以及健全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等。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为强化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奠定基础。同时,《若干措施》针对草原资源现状、草原生态状态以及草原退化等方面制定了相关保护措施,明确在草原资源管控上,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各类项目使用草原行为,从严管控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在草原资源利用上,对禁牧区实行严格禁牧管理,对草畜平衡区实行以草定畜,加强巡查管护,督促承包草原牧民合理利用草原,履行草原保护建设义务。在草原利用方式上,通过开展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尝试建立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的有偿使用实现形式等。
通过《若干措施》,预计到2025年,全省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林长制全面推行,重点功能区退化草原得到治理,草原总体退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草原生态综合服务功能持续增强,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8.5%左右。到2035年,全省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健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利用更加科学合理,退化草原得到有效修复,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综合服务功能显著提升,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60%左右。(记者 王瑞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