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冬季供暖
是事关群众
【资料图】
生活质量的重大民生工程
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
为预防和减少供暖纠纷
11月24日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了近3年
该法院审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并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
3年收案呈上升趋势
根据当前影响,发布会以钉钉直播方式在线上召开,多家热力企业工作人员、部分群众等22人在线收看。
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85起,收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多为群体性纠纷。
经法院主持调解,52%的案件以撤诉或调解方式结案。围绕供热不达标、业主消极或不当维权、证据固定困难等问题较为集中的方面,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类型化梳理,就推动争议解决、强化权益保护提出相关建议,并通过发布相关典型案例的方式,以案释法,引导构建和谐的热力服务供需关系。
供热不达标〡法院判决减免部分热费
市民李先生因供暖温度过低影响居住,故未缴纳2017年度热费。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小区的供暖单位将其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热单位对房屋不同时段进行现场测温,房屋确实存在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法院实地勘察时案涉房屋的供暖质量确实存在瑕疵,经维修后仍不达标,供暖单位提供的供热服务确实存在不足。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按照减免后的金额,向供暖单位支付涉诉期间部分热费。
法官提示:业主在出现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形时,注意通过以下方式留存证据:一是向供暖单位积极报修,准许其入户测温,并通过经纬相机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保修记录、维修记录等;二是在供暖单位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自行记录房屋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天气情况下的室内温度;三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供暖温度进行检测。
未协商一致〡自行切断集中供暖仍需缴费
王女士是让胡路区某小区业主,因供暖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不达标,在未向供暖单位说明的情况下,王女士于2015年10月切断供暖管道,自行安装壁挂炉供暖设备取暖,未缴纳2015年至2021年7个供暖季的热费。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该小区的供暖单位将王女士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采用的是集中供暖方式,业主如想改为自采暖并要求供暖单位暂停集中供暖,需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业主单方改为自采暖,并以此为由,主张未接受供暖服务而拒交供暖费,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应向供暖单位支付涉诉期间的热费。
法官提示:在未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自行截断供暖管道,需承担相应责任。供暖单位是社会公用企业,供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性、服务性特点,供暖单位必须履行供热义务,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单个用户对供热服务的选择权受到严格限制,用户无法单方拒绝接受供热服务。
新建的房屋〡自交付后应缴供热费用
张女士为某新建小区业主,于2016年3月接收房屋。该小区的供暖单位因其未缴纳2016年度及2021年度供热费,遂将其诉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案涉房屋于2016年3月15日交付张女士使用,此前的供热费应当由房屋的建设单位缴纳,此后的供热费应当由张女士缴纳。
法官提示: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业主在接收房屋时,注意保存好接收房屋的相关单据或凭证,以便于在诉讼中进行举证。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程宇提醒广大业主,要树立“热”是商品的意识,采暖用户负有按期缴纳热费的义务,供热单位则负有合格供暖及抢修等义务。
如果业主发现供暖期内供热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拨打电话,或者拨打供热监督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部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温,或者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一般情况下,因供暖单位的责任致使室温不达标,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采暖费,对于供暖单位,当收到业主的报修申请时应当及时入户处理并测温,保留相关记录备查,积极与业主沟通解决,避免业主拒交热费,导致损失和矛盾扩大。
延伸阅读:《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用户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二款 居民用户可以同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用户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第三款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第三十六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
用户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损害供热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