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签订放弃加班费合同无效,不给交保险有权离职,工作一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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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通报12起劳动争议案
核心提示:为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矛盾纠纷,构建互利共赢的新型劳动关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4月24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会上,高新区人民法院分党组成员、副院长解恒奎通报了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3年来,高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8件,涉及120余名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占比0.72%。
随后,该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李海静通报了1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签订放弃加班费合同无效
2020年6月,张某入职我市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万元。当时,某科技公司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对此,张某将某科技公司告到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但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张某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二
不给交保险有权离职
2021年初,王某入职我市一家包装公司工作,公司迟迟未给王某交纳社会保险。对此,王某打算离职。
2021年3月,王某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了一条微信说:“大哥,我不干了,你找人交接吧,周一我去厂里把东西拿走,谢谢”。
离开公司后,王某以公司未给交纳社会保险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公司对此不服,认为王某是个人原因辞职,与公司无关,于是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通过微信辞职,虽然并未表明原因,但公司未给王某交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存在,公司虽然抗辩王某系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未举证证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法院支持了王某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工作一周至少休息一天
2019年,吴某入职某学校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吴某周一至周日每日均工作,学校未对吴某采取签到、指纹或面部识别等考勤手段。
后双方因支付加班费等事宜发生争议,吴某经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双方均不掌握吴某周一至周五存在延时工作的情况,故吴某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但《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某学校并未保证吴某每周休息一日,因此每周周日均应视为休息日加班,法院支持了该部分加班费用。
3年受理108件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会上,解恒奎介绍了高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以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3年来,高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8件,涉及120余名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占比0.72%。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相对集中,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涉及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等争议事项。
同时,解恒奎还从案件类型、结案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劳动者诉求多元化、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争议内容日趋复杂、传统行业劳动争议群体化、给付型诉求普遍化、涉案主体集中化、裁审程序衔接不畅等特点。
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纠纷化解难度较大。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大量案件却未能在第一时间通过仲裁机制化解,特别是一些小标的、争议不大的案件,本应一裁终局,却以“不予受理通知书”、“案件逾期通知书”的形式进入诉讼程序,加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因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不易化解,加上诉讼成本较低,导致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不高,判后上诉率相对较高。
多部门联动将纠纷止于诉前
如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解恒奎说,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高新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繁简分流,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主动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协调联动,将矛盾纠纷化解端口前移,力争构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纠纷新机制,切实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中,纠纷止步于诉前。
另外,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延伸司法职能,深入辖区内用工群体较大、涉案较多的企业进行调研,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送法进企业等方式,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注重源头预防和化解。
发布会上,高新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庭长李海静,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通报了12起劳动争议案例,案例涉及用工自主权、隐私保护、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解除、休假安排与加班补助、单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效力、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劳动纠纷类型。
文/摄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邹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