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土地权利的分离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中国农村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经营制度,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或“家庭承包经营”还被正式载入宪法。这期间经历了两次土地权利的分离。
相对于人民公社“大锅饭”,“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劳动分配方式显然更加吸引农民。第一次权利分离,就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土地集体所有权上分离出来,实现“一权变两权”。此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大包干”的本质意义就是调整农民、集体、国家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两权分离”后,由于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和实际的经营者高度统一,弊端并没有暴露出来。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农民大量转移,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不断分离,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日趋迫切。为了更好地适应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不断分离的客观趋势,就有必要“两权变三权”,即第二次的权利分离,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第三方得到土地经营权后仅得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承包权仍然为原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抵押、担保、流转的客体仅是经营权,而非承包权。
叶兴庆说,之前对土地流转比较谨慎。将“三权分置”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上,实际上是对现实的追认,对未来趋势的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