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面临的难题
脱胎于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权、经营权,其实面临着法律上以及学术理论上的尴尬,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但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在法律层面是应该被视为物权,还是债权,尚未明确。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对本报称,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但是理论上尚未有统一认识。
桂华也提到,经营权的性质不清楚是一个非常大的制度障碍。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从本质上说都是为了解决使用权的问题。如果经营权还是物权的话,那么一物一权,一个物上不能设两个物权。当初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资源配置给生产者,但是生产者现在拥有的只是一个债权,实际上仍然面临着投资没有积极性的难题,而且债权容易违约。
桂华认为,这是制度的缺陷。而且《意见》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可能会在未来的相关法律修订中予以解决。
此外,《意见》提到,推行“三权分置”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但在实践中,各地差别很大。桂华称,土地的经营权通过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从分散走向集中,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中,但这样做的成本很高。
他举例称,一个村庄,总是有想种地的,有不想种地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无法将大家的意愿统一起来,流转到大户手中。于是,就会出现村支书给农户做工作的情况,甚至会出现强迫土地流转,不然让大户单独去跟那么多农户谈判,可能会受到反复刁难,导致交易成本很高。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本应该是自由的,但实际上未必如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樊明组织团队进行调研发现,小范围小规模的土地流转一般由农户通过自发谈判实现,而大规模和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一般地方政府会介入,至少是村委会从中协调。
关于高交易成本的问题,他说,根据团队调查,现农户户均承包地为7亩、分4块左右。要想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一方面种田大户要与众多农户谈判租赁协议,另一方面由于租赁期最长为土地剩余承包期,所以要经常进行这种谈判。较高的交易成本自然就限制了农户的大规模经营。而大规模租赁一般由政府或村委会介入,但这又难以避免土地流转一定的强制性,有可能损坏农民利益。如果再考虑租赁合同可能随时由某一方撕毁,困难就更大了。
此外,还需要警惕“新型地主”的出现。樊明称,按照制度设计,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可能已落户到城镇,但仍然享有承包权,而流转土地的农户每年将付地租或其他利益给这些“地主”。当出现这种租佃关系的时候,农民也就分成了利益上具有对立的两个阶层:种地农民和不种地的所谓“农民”。问题是,该如何评价这种租佃制度,又该保护谁的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