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第二届京津冀司法论坛在天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论坛指出,要深化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环境资源、海事海商、金融等专业性较强案件的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机制。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今年7月召开后,最高法院将服务和保障金融安全提到了重要位置,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提出了多项措施。
“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三个地区的金融行为要一体化,对金融行为的司法认定也要一体化,审理同类案件时适用法律要统一。”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说。
“特别是未来的雄安新区,可能会成为一个重要的金融创新区,需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吴韬说。
金融案件为何需要集中审理
京津冀地区的金融活动特点鲜明。北京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李诗洋介绍,北京是金融决策和信息中心,有众多的金融机构、上市资源、金融人才;天津滨海新区是金融创新改革的先行先试实验区,私募股权基金起步早;河北金融发展相对比较落后,但有地理优势。
这种差异体现在了三地的金融案件数量上。天津市法院2016年审结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证券期货等金融案件10566件,北京市仅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就新收金融商事案件10601件,较上一年增长78.3%。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今年全国两会时就建议,在金融诉讼较多的法院设立金融法庭或金融案件合议庭,配备专业审判人员,专门审理银行不良贷款涉诉案件,缓解银行诉讼案件激增与法院审结数量下降的矛盾。
“集中或专门审理金融案件的出发点有三个:金融案件专业性强、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一起案件涉及多个行政区域时存在‘推管辖’或‘争管辖’的情况。”吴韬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沈德咏在论坛上指出,要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但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中,由于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不同的法院会相互推脱,不愿意审理此类案件。”郭华告诉记者。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天津被定位为“一基地三区”,其中就包括“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今年6月,天津市高院专门出台文件,提出妥善审理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动产融资、股权交易等新型金融相关案件,助推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
在此之前,天津市金融局梳理出了现阶段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34项司法需求,并针对金融创新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工作协作机制,一并提请法院系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黄韬认为,几乎对于任何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来说,其对一个有效的司法体制的依赖性是非常强的。他介绍,纽约、伦敦、新加坡等地区的金融法律规则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于法官基于对金融争议个案的审判而给出的裁判结果。
现有金融法庭能否再进一步
2016年2月,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依法保障京津冀地区金融创新、金融安全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但探索金融案件的司法管辖改革还未被提上日程。
上述《意见》提出,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制度。并未明确列入金融案件。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服务和保障金融安全被列入最高法院的重要议事日程。今年8月,最高法院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专门管辖与集中管辖不完全相同,专门管辖是指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比如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而集中管辖是由普通法院管辖。
河北省首家金融法庭2012年在迁安市人民法院成立,运行前2个月即审理了278起案件,包括储蓄存款合同、信用卡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2015年12月,滨海新区法院设立了自贸区法庭,集中审理涉自贸区标的额3000万元以下的金融纠纷案件。这两种模式均为集中管辖。
颜茂昆在2016年2月《意见》出台时介绍,在京津冀三地主要是河北发生的环境保护案件,目前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环保法院审理,可以考虑指定河北一个特定法院集中管辖,以减少地方干预,统一裁判标准。
至于金融案件如何管辖,郭华认为,“可以考虑京津冀三地各指定一个或几个法庭分别受理当地金融案件,同时通过协商、信息分享等机制,保证这三个法庭在适用法律上的统一”。
“这些法庭之间还要明确案件管辖的标准,比如发现一起金融案件的当事人主要在河北,那么就把案件移交给河北的法庭审理,避免出现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郭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