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行为人连环造假:放贷是幌子 套财是目的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18-06-19 09:35:46

近年来,全国出现“套路贷”的民间非法放贷新形式,出借人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财富之实。此类犯罪通常是团伙作案,擅长伪造证据,对百姓的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法官建议,贷款应找合规机构,不能贪图“套路贷”放贷人揽客时声称的“低门槛”,否则可能引发惨重损失。

高息、无牌、紧盯房产

本来只想借6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最终却借了200万元,还抵押了房产。这是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

陆某2016年起向戴某陆续借款60万元,年化利率100%。到2017年3月,应还款金额翻了一倍,但陆某无力还清。于是,戴某要求其提供房产作为担保继续借钱,借款200万元。当陆某实在无法还款时,戴某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收回其房产,套取房产之意图穷匕见。无奈之下,陆某将戴某告上法庭。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厉莉近年来审理多起此类案件,她表示,“套路贷”作案有以下特点:

首先,“恶人先告状”。既有借款人发现自己被“坑”后状告出借人的,也有违规放贷团伙状告借款人借钱不还的。“恶人先告状”现象时有发生。“套路贷”团伙通常将各类纠纷分散到多个法院诉讼,以防“套路”被识破。

其次,没有牌照,高息放贷。100%左右的年化贷款利率并不罕见,放贷者均无小贷牌照,游离于监管之外。

第三,以套取财产为目的,盯紧借款人房产。许多案件中,放贷人都会以各种理由引诱或要求本来无须抵押房产的借款人抵押房产,以便套取房产。

第四,团伙作案。此类案件往往是由少数真实出借人幕后操盘,雇佣一批人作为销售人员,散布贷款信息,以销售员名义出借资金。

房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资金来源也是“众筹”的——“老板”在微信群发布借款任务,10万元的借款需求被拆分成10个5000元和5个1万元,群中成员自发认领后,再将认领金额转到“老板”账户,由涉案团体进行操作。

“套路贷”行为人连环造假

厉莉介绍,此类案件审理过程极为复杂,“套路贷”行为人往往作案手段高超、连环造假。

首先,合同上的出借人并非真实资金出借人。厉莉告诉记者,最初法院怀疑这一点,但并无证据。直到一次审理案件时,名义资金出借人承认自己只是普通职员,背后老板另有其人。

其次,实际借款金额和贷款利率成“悬案”,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厉莉告诉记者,签署“套路贷”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双方签订的是“不平等条约”,甚至有的资金出借人让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即在一张白纸上签字,资金出借人在合同上写任意内容,常常夸大借款金额和利息。

第三,银行流水造假。在戴某试图套取陆某房产的案件中,两人签订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法院发现,戴某将钱分6次转入陆某账户,此后,这笔钱又全部转到其他银行卡上。表面上看,陆某得到了借款,之后又把借款转走作为他用。然而,实际上,陆某得到钱后,又把钱原原本本转给了戴某,相当于没有借到钱,银行流水实质上是在制造假象。

法官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套路贷”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但是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难以有效惩处非法放贷者。

厉莉表示,对于放贷环节中存在的某些情形能否认定为犯罪行为,目前并没有详细法规加以明确。有业内人士认为非法放贷可以被判非法经营罪,而根据刑法第225条列出的4条对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情形,非法放贷不属于前三条的任何一种,只能归类于第四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这一定义也比较模糊,业内长期以来对非法放贷是否属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厉莉在今年两会期间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下。

据了解,目前德国、韩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均通过刑事手段对民间资本放贷获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打击制裁。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洪积表示,目前对非法放贷者的行为定罪不容易,立法难度较大,可以考虑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给予相应惩罚。

提防低门槛贷款,受害人应及时报案

“您好,您需要贷款吗?”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接到过类似的放贷推销电话。在小区的墙面上、公交站牌上,也经常贴着贷款广告。不少放贷者甚至还会通过各种渠道请求添加微信好友。实际上,这背后都潜藏着“套路贷”风险。

“不要被低门槛的贷款所诱惑,虽然表面上说不需要抵押、即时放款,但背后都是陷阱。”厉莉说。她建议,如果要贷款,一定要找有金融牌照、合法经营的机构。

同时,厉莉提醒,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要有法律意识,注意每一个条款,拒绝签订没有详细信贷信息的“空白合同”、以防对方夸大借款金额和利息。同时,借款人自己也要持有一份合同。如果对方表明不愿意给,那么背后就很可能有“猫腻”。

“‘套路贷’行为人往往最初会花言巧语引人上钩,引诱借款人抵押房产时,嘴上却说是‘走形式’、‘不会真正要你的房’。这些话都不能轻信。”厉莉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岩还提醒,即便是找到了有牌照的小贷公司借钱,在借贷合同上,出借资金的一方必须是公司,而不能是小贷公司的某个员工,以免落入陷阱。否则,一旦出问题,公司一般会声称是员工私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厉莉提醒,受害人一定要具有法律意识,遇到“套路贷”行为人的催债时,应第一时间报案。已经超额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非法放贷者返还款项。(王晓洁 熊琳 )

标签: 连环 行为人 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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