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从严监管、从重处罚进行时。
券商中国记者近日独家获悉,中保协对今年一季度保险行业行政处罚情况做了统计梳理。
结果显示,一季度,原保监会系统依法对228家次机构(含险企和保险中介及分支)作出305次行政处罚,查处违规行为321项次,处罚402人次,罚款5265.05万元,撤销任职资格15人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9家次。其中51家机构或个人提出陈述申辩,9家机构提出听证申请。
这些罚单开出后,业内普遍的感受是“处罚力度空前”、“监管动真格的了”。
一季度305张罚单,罚款5265万元
一季度,原保监会系统共出具罚单305张,其中原保监会机关22张,各地保监局(含保监分局)283张。其中保监会机关,广东、湖南、吉林、云南等地监管机构处罚较多,罚单数均超过20张;山西、海南、唐山等地监管机构处罚较少,均为1张罚单。
一季度,保险行业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和停止接受新业务。
1、警告473次
一季度,原保监会系统共作出警告473次,其中个人385次,机构89次。
对个人的警告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占275次(高管134次,非高管141次),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占107次(高管81次,非高管26次),个人代理人占3次;对机构的警告中,保险公司占20次,保险中介机构占71次。
2、罚款5265万元
一季度,原保监会系统累计罚款5265.05万元,其中机构3766.45万元,个人1498.6万元。
对机构的罚款中,保险公司占3030万元,保险中介机构占707.45万元,兼业代理机构占29万元;对个人罚款中,高管占762.9万元(保险公司高管596.2万元,保险中介机构高管166.7万元);非高管罚款572.65万元(保险公司非高管536.4万元,保险中介机构非高管36.25万元),个人代理人2.2万元。
3、15人次被撤销任职资格
各级保险监管机构一季度作出撤销高管任职资格15人次(总公司1人次,分公司13人次,中支公司1人次)。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这相较往年的案例明显增多。相关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责任人,也大都进行了申辩,希望监管能取消这一处罚,不过最终并未改变处罚结果。
4、9家险企分公司被停新业务
一季度共有9家保险公司分公司受到停止接受新业务的处罚。
比如今年2月份,原保监会一口气下发10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安产险宁波分公司、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太保财险福建分公司等,因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或编制提交虚假报表,被罚款30万-50万元之余,被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相关责任人被罚款10万元,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资格被撤销。
有过监管经历的财险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相较罚款,业务暂停对保险公司的影响要大得多。此前也有机构被暂停过车险业务,不过多是支公司级别的机构,而今年被暂停业务的是省级分公司。
省级机构的业务面广,特别是大型险企,月度保费可能在亿元级别,车险占到七成,可能直接影响到每月几千万元的保费收入。同时,车险业务被暂停3个月,对于后续业务会有直接影响。
这些罚单开出后,业内感受到,“处罚力度空前”、“监管动真格的了”。
财险公司和代理公司受罚较多
一季度,处罚主要集中在财产险和保险代理公司。
在被处罚的228家次机构中,财产险公司有95家次,占比41.7%;人身险公司40家次,占比17.5%;保险代理公司66家次,占比28.9%;保险经纪公司11家次,占比4.82%;保险公估公司10家次,占比4.39%;兼业代理机构3家次,占比1.32%;个人代理人3人,占比1.32%。
1、23家财险公司被罚,人保平安受罚最多
第一季度,按被处罚机构所属法人计,财产险公司共有23家。
从处罚数量看,人保财险(23次)、平安财险(11次)、中华财险(9次)、华安财险(9次)和太保财险(7次)位居前列;
从处罚金额看,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华安财险、阳光财险和中华财险被罚金额较大,都在150万元以上,其中,人保财险被罚金额达到737.1万元。
2、23家寿险公司被罚,国寿泰康华夏被罚次数多
人身险方面,一季度共有23家公司被罚。
从处罚次数看,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和华夏人寿被处罚次数较多,依次为5次、5次、3次;
从被处罚金额看,华夏人寿、中国人寿被罚金额较大,达到百万,分别被罚款107万元、102.8万元。
五大类机构被罚主要原因
1、受罚的财产险公司,主要违规行为有
虚列费用;
未按照规定报送、保管、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条款费率;
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撤销分支机构;
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虚开税务发票套取费用等。
(财险公司违规行为)
2、人身险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未按照规定报送、保管、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虚列费用;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
(人身险公司违规行为)
3、保险代理公司违规行为主要有
未按照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虚列费用;
聘任不具任职资格、或未经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或其他工作人员;
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未按规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未按照规定报送、保管、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
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保管专门账簿;
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撤销分支机构;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超出批准或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等。
4、保险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虚列费用;
代理机构、经纪机构未经批准合并、分立、解散;
未按照规定报送、保管、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等。
5、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的违规行为主要有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