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试点开展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试点开展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并且试点阶段单期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其初始发行规模的50%。此外,通知明确禁止金融债券承销过程中的返费行为。
单期调整比例不超过50%
通知所称弹性招标发行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时,有权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动态调整最终债券发行规模的行为。
试点初期,弹性招标发行暂时用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可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按照要求,金融机构选择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机制及相关操作安排,并重点提示发行规模动态调整带来的风险。此外,金融债券招标触发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机制的,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事先披露的规则进行调整操作。调整结果经发行人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有关决策材料应妥善保存。
通知要求,试点阶段单期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其初始发行规模的50%。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禁止承销返费行为
另外,通知明令禁止金融债券承销返费行为。通知要求,金融债券通过招标或者簿记建档等方式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向投资人分销债券,相关各方不得以手续费、财务顾问费、二级市场交易等任何方式变相向投资人额外返还承销相关费用。
通知指出,金融债券发行应选择具备金融债券承销经验和能力的机构作为承销商,并根据发行规模合理确定主承销商(如有)数量。承销商选择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过往承销经验、承销业务机构设置、人员专业性、风险内控机制、销售网络有效性、公司规模和盈利状况、相关业务市场操作规范性等。
通知明确,金融债券发行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充分体现金融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以互持等方式扭曲金融债券定价。对于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价格偏离过大的情况,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如有)应在金融债券发行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并有义务接受监管机构、市场机构的质询。(记者 王小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