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昌股份)的警示函。
广东证监局表示,经查,毅昌股份于2017年3月29日分别收到广东省科技厅补助款284.88万元、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奖励款2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4.83%和10.41%。上述事项构成公司应进行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8年4月24日才在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毅昌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