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的《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5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乳业”)首发获通过,保荐机构为中金公司。
如果新希望乳业顺利上市,这将是刘永好家族继新希望、华创阳安之后的第三家上市公司。
据披露,新希望乳业计划通过本次IPO募集资金约5.04亿元,投向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有限公司搬迁扩建、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研发中心建设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其中投向营销网络建设及品牌推广的募资金额约9860.28万元。
发审委会议对新希望乳业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1、报告期,新希望乳业实施了一系列的同一控制下的资产收购与处置活动。请说明:(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实际从事乳业生产、销售的公司,是否已经全部整合入发行人范围内,是否存在海外协议控制、信托持股的公司未予以整合进入的情形;(2)报告期处置给关联方的企业,原成立或收购的原因、商业目的、业务规划以及与乳业的协同性,后又分别处置给关联方的原因及合理性;(3)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公司,是否具有清晰、明确的现时和未来的产业布局规划,新希望乳业的产业定位是否仅局限于乳制品行业;(4)新希望乳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该等公司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业务,是否实质上构成了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2、新希望乳业销售主要分为直销和经销,占比均在50%左右。请说明:(1)报告期销售模式及收入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经销是否属于买断式销售,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对发行人产品的库存情况及对外销售情况,是否实现最终销售;(3)经销模式下收入确认及返点返利政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4)对商超的销售是否实际采用代销模式,相关业务模式是否符合行业特点;(5)不同销售模式下的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报告期内,新希望乳业与关联方存在大额经常性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以及其他非经常性关联交易。请说明:(1)相关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及必要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完整,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2)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3)关联方销售毛利率的情况,与非关联方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
4、请说明:(1)2017年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变动趋势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逐年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均较低且逐年下降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5、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新希望乳业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2.22%、32.48%、34.72%。请说明:(1)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均值存在差异且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2017年度毛利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3)低温产品毛利率高于常温产品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