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线上经营的性质,很多小卖家并没有常规的经营场所,有的直接在家中用电脑就能经营店铺,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住宅用途的房屋一般不能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这就为小卖家的登记注册带来一定难题。
“若完全按照以往市场监管的登记制度,经营者需要租赁线下经营场所,市场登记成本就会明显升高。而《意见》直接解决了经营场所登记问题,更方便电商经营者便利注册登记。”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师麻策认为,《意见》为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利好,也进一步促进了电商经营环境的健康发展。
按照《意见》第四条,如果个体工商户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那么其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如果进行线下的生产经营活动,还要按照线下正常的流程进行登记。
此外,《电子商务法》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须办理登记注册。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4类经营活动应当如何界定,相关部门后续还需做进一步细化。(记者陈雪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