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告宣布,中原银行、九江银行、江西银行、重庆银行、河北银行、贵阳银行、长安银行、吉林银行、晋商银行以及江南农商行、东莞农商行、广州农商行等12家地方性银行获批B类主承销商资质,主承销业务范围为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为进一步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建设,优化承销队伍结构,推动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18年11月1日,协会启动了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据了解,截至申请截止日2018年11月8日,共有33家地方性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而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的市场评价工作试点最早启动于2013年。
参与评价的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的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同时,承销类会员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已有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且地方金融信用生态评估情况较为良好。值得一提的是,若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或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参加市场评价。
协会表示,为加强业务规范,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获得上述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后,应先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满一年后,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为充分发挥不同类型机构的业务优势,优化配置市场资源,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主承销商分为A类主承销商和B类主承销商。其中,A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B类主承销商可在限定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其自获得业务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应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如在联合主承销期间发生未尽职履责或违法违规事项的,将适当延长联合主承销时间。
需要关注的是,地方性银行获得B类主承销商资质并非“终生制”。公告中明确表示,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暂停或取消其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记者 边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