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 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同时,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一半
为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同时,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在市场监管方面,文件要求避免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金融机构去杠杆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
《指导意见》指出,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破解融资难融资贵,文件提出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深化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
《指导意见》还要求,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加快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由地方财政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取费标准的奖补措施。
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在财税支持政策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各级政府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前已经有广东、湖北、北京等20个省份实现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