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6月19日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对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予以明确。
证监会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现有的私募基金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二是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三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四是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五是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六是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税务总局相关要求规定,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应作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对此,证监会表示,要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需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4月底前提交相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