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孙华: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重点有三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本次改革创新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二是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司法落实措施;三是按照改革精神对完善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今日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专家学者给予解读。
■本报记者 刘萌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从三个方面入手升级科创板的投资者保护: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诱使不适合投资者入市交易的民事责任;二是完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三是完善配套司法程序,提高投资者的举证能力。投资者保护在诉讼和索赔方面更进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投资者保护是证券法治建设的根本,建立起一套能够便利投资者诉讼、方便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意见》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同步推进,避免了改革与法治两张皮的现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增强了投资者对科创板的信心。
苏宁金融研究员高级研究员陈嘉宁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确实有券商诱使不合格投资者入市交易,这部分中小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有限,通过明确违规券商民事责任,能够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另外,目前证券类民事诉讼的成本较高和取证也存在难度,由此,也限制了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较低的违法成本,也使得有些上市公司公然的弄虚作假,挑战监管的底线。值此科创板推出之际,《意见》的推出有助于弥补监管漏洞,完善司法体系,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在民事责任界定、诉讼成本和举证等多方面提出许多现实的创举,但如何界定“诱使”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投资者的诉讼案件的合理性和成本要求,以及如何提高投资者举证意识等方面都需要明晰的标准。
刘向东提醒,证券民事诉讼机制,对大股东的财务造假行为,如何识别认定小股东的诉讼要求,怎么认定小股东的损失,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讼诉程序和标准,真正让被损害的小股东能够获得相关信息,提供能开展诉讼的相应证据,否则相关诉讼制度就是摆设,缺乏可操作性。
刘贵祥介绍,科学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民事赔偿责任落地的关键环节。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本次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为保证《意见》实施,下一步将尊重市场规律,创新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建立起一套能够便利投资者诉讼、方便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我们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规律,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解决证券民事诉讼中证券投资者举证难和人民法院查证事实难、认证难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保护升级也将推广到资本市场其他板块。刘贵祥在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举措,不仅仅适用于科创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其他投资者维权案件也一起适用,以全面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