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证券登记结算自律管理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统一,维护行业秩序,防范业务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在落实上位规定并总结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律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
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落实《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自律管理对象范围。
在原规定把开户代理机构、结算参与人、结算银行、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作为自律管理对象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将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业务的证券发行人、证券登记代理机构、参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证监会授权对中国结算负有数据和信息报送义务的市场主体等,纳入自律管理对象范围,有效落实了上位规定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对自律管理措施类型进行了整合,增强其可执行性和严肃性。取消了原规定中“口头警示”措施类型,同时增加了“责令整改”措施类型。修订后,自律管理工作与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信息记入等工作的衔接进一步加强。
此外,本次修订还进一步优化了中国结算自律管理机制体制,力求程序统一、规范。明确了自律管理委员会作为审议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专门机构,规定其设置、职责及人员组成;统一规范自律管理措施的审批和作出程序;规定了自律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履职纪律等内容。
上述负责人指出,按照监管机关要求,中国结算在落实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实名制、维护证券结算秩序、防范股票质押和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对违规出借证券账户和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券和资金结算欠库、违反股票质押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等行为的自律管理措施,增强了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本次修订还注重与监管工作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明确了中国结算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建立衔接与合作机制。中国结算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后,可以将相关情况提请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提请其他自律组织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对于自律管理对象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明确中国结算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定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记者 包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