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0月16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修订后的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上述5项办法分别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