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季徐徐开启,A股市场开始将目光更多投向上市公司业绩。与分类监管“抓两头、带中间”的监管思路相匹配,最受关注的上市公司自然是绩优公司和高风险公司两大类。其中,在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新《证券法》的市场化引导下,高风险公司的退市和暂停上市规则又成为投资者热议的话题。
1月15日晚,*ST华源发布暂停上市风险提示称,由于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经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0.7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5.9亿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在新《证券法》出台后,截至1月19日,沪深两市披露暂停上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0家。其中,部分公司未能像*ST华源一样幸运地预计扭亏为盈,可能面临暂停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原《证券法》第55条和56条所规定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规则在新《证券法》中删除,新《证券法》第四十八条新增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对于新《证券法》未规定暂停上市规则的情况,交易所现行暂停上市业务规则是否还适用,市场存在一定疑问。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方法律专家认为,新《证券法》不再对退市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将规则制定交由交易所业务规则安排,充分表明尊重市场的立法理念。从法治供给上支持一线监管部门制定规则,与全面进行注册制改革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所现行有关暂停上市等退市业务规则即行失效。各市场主体仍然应当按照现行业务规则执行退市工作,避免出现制度真空。
专家表示,新《证券法》出台后,取消了对退市的具体要求,交由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为沪深交易所推进退市制度改革打开了空间。可以预计,沪深交易所将依据新《证券法》加快优化退市制度,尽快出台适应市场和新《证券法》要求的退市新规。但考虑到制度改革难以一蹴而就,在新规出台前,现行规则继续适用应是题中之义。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1月16日至17日,2020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2019年主要工作,分析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2020年重点任务。会议强调,要优化退市标准,进一步畅通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渠道。也就是说,监管工作重点已经包含优化退市标准。
有法学教授表示,新《证券法》废除了暂停上市规则,彰显了未来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从目前修法态度来看,未来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等将直接交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来决定。因此,对于暂停上市而言,未来是否废除、具体适用情形等事项也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决定。目前来看,在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形下,触发暂停上市情形的公司仍然需要适用相关规则,由证券交易所按照其业务规则处理。
另有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业务合伙人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本次《证券法》修改,废除了原来关于暂停上市情形的条文表述,不再对暂停上市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证券交易所现行上市规则规定了应予暂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如果触及,仍然适用现行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予以暂停上市。
换句话说,在交易所新的退市业务规则出台前,交易所现行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仍然有效,触发相关规则情形的股票仍将按照规则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对于A股市场监管而言,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可预期性显然也是敬畏市场、敬畏法治的体现。记者 张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