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对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比特”)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浙江比特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浙江比特发行并管理的比特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比特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均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
浙江比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比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指出,浙江比特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运营。浙江比特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天眼查显示,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8月04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公司的最大股东为李勇,持股比例70.00%。此外,另一股东邹仁花持股30.00%。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机构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法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以下为警示函原文:
关于对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发行并管理的比特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比特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均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规定,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运营。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