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落马的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一审宣判了。
6月3日,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李杨勇涉受贿31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供职交行30余年
2019年1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李杨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相关资料显示,李杨勇在交行体系内拥有近30年的履历。
一审判决书中,详细披露了李杨勇简历。1966年出生的李**,于1988年5月进入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工作,1999年10月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2002年5月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05年10月至2017年5月,李**先后担任交通银行南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武汉分行(2008年12月更名为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接受调查前,李杨勇已升任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
2019年4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根据通报,李杨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送礼品礼金,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反廉洁纪律,长期收受他人财物,无偿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轿车、房屋装修等服务。
通报指出,李杨勇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四个意识”,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组织信“大师”;“靠金融吃金融”,利用手中掌握的金融资源谋取私利;与不法商人“亲而不清”,甘于被“围猎”;生活腐化,道德败坏。
受贿3142万元
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南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湖北省(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陈某、朱某、高某、金某等人经营的公司在获取银行贷款、承接工程、销售房产等事项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共计3142.9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马某的请托,为马某实际控制或参与经营的武汉市A公司、E公司、F公司等公司在获取银行贷款、承接湖北省分行装修工程等事项中提供帮助。
2013年7月,李**收受马某给予的价值542.9725万元的商铺一套。2003年至2014年,李**分别收受马某打以高尔夫球输球、亲属过世、境外考察等名义给予的现金30万元、5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0502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586.0227万元。
(二)2002年至2017年,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陈某的请托,为陈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武汉G有限公司获取交通银行贷款提供帮助。
2015年1月、2017年11月,李**先后收受陈某给予的商品房1套及价值66万元的地下车位2个。期间,另收受陈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等名义给予的现金130万元、9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1108.5942万元。
(三)2006年至2016年间,李**利用担任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朱某的请托,为朱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在获取银行贷款、承接银行营业网点空调工程等事项中提供帮助。
2007年10月,朱某将够买的江西梅岭风景区内一处土地债权,过户给李**安排他人成立的公司名下。
(四)2010年至2016年,李**利用担任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高某的请托,为高某实际控制的D公司在获取银行贷款事项中提供帮助。
2010年12月,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高某公司所开发的7套商铺,收受高某以低价购房方式给予的差价款合计903.1718万元。2007年至2016年间,李**先后收受高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调任探望和境外考察等名义给予的现金不等。上述财物共计价值950.388万元。
(五)2010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J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请托,安排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以总价6883.08万元的价格收购J公司开发的办公楼。
2007年至2016年,李**先后收受金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等名义给予的现金10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7.9218万元),共计17.9218万元。
一审判刑13年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被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调查期间,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了相关涉案房产,李**及家属等人退缴赃款共计1450万余元、港币10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李**家属退缴赃款670.1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314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