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嘉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嘉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嘉兴桐乡洲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存在违规返利吸存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决定对该支行罚款25万元。
天眼查显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成立于2006年,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006年8月15日,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成功改建成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市泰隆城市信用社职工持股会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19.52%。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