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于近日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简称《办法》),在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增量与存量同步推进的一揽子政策法规落地实施的整体布局下,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具体优化和完善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关的多项重要制度和举措,将有利于更为充分、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导作用,对持续推动和深化创业板上市公司行业协同整合、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用多项制度改革全方面促进市场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主导作用,以增强市场活力。
第一,全面松绑,提高效率。首先,作为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如涉及股份发行,将不再适用“核准制”,而是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等行为一样,均适用“注册制”。《办法》对注册制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从简明快捷的程序中可以看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时间进程将更可预期,耗时将大幅缩减,从而极大提升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效率。其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其他证券,包括优先股、定向可转债、定向权证、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可以看出注册制改革在公司并购重组项下是全方位的,这种全面松绑,将带来效率的极大提升和市场活力的极大激发。另外,《办法》也放宽了认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体量和规模等现实情况,《办法》规定在按营业收入标准测算和认定重大资产重组时,除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标准外,增加了五千万元绝对金额的要求。前述标准设置,将使得部分金额较小的并购重组交易不再适用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标准和条件,无需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自主、便利和高效地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从而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第二,简政放权,还权市场。《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将权力进行了充分下放。首先,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明确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创业板重组上市的基础上,《办法》将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交由交易所制定。其次,《办法》明确规定,由交易所制定符合上市公司特点的并购重组具体实施标准和规则,并依法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可以看出,《办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管理进行了全面的权力下放,这种侧重于自律管理的规范模式,将使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内的市场参与主体更加关注其自身的行为后果与市场定位,更有利于营造一个自律自控的市场环境,使创业板市场在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则之下焕发更大的生机。
第三,解放手脚,充分博弈。《办法》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定价下限标准进行了放宽,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九十,调整为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拓宽了定价区间。由此,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交易过程中,对于资产价格的谈判、博弈和形成将有更大弹性和更多空间,《办法》为交易有关各方更为充分的市场博弈和有效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定价权的放宽及其带来的充分市场博弈,有利于消解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注入资产高估值等问题,也有利于并购重组企业更为灵活地选择和制定并购重组方案,从而在整体上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成本,焕发市场活力。
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办法》也用一系列的措施来引导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标的资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化,这些措施将促进创业板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优化产业整合,增强市场透明度,从长远的角度促进和保护市场活力。
比如,《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规范和限制,明确表示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上下游。上述规范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创业板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引导市场资金更多投向符合产业整合升级等目标的并购重组项目,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
又比如,《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明确规定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其次,对于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办法》明确规定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或者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对于已经泄密或者确实难以保密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再比如,《办法》还规定了信披义务人的自愿披露,以及增加非交易时段披露的要求。上述规定,从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全面信息披露的不当干涉,到重大事项的披露时间节点,再到披露方式几个维度,进一步提升了创业板并购重组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和创业板并购重组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总体而言,《办法》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下改革多项制度和措施,一方面简政放权,解放市场手脚,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市场博弈;另一方面引导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范化,促进创业板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从当下和长远两个维度促进和保护市场活力,让并购重组真正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 欧阳振远 姜翼凤(作者欧阳振远为金杜法律研究院院长、姜翼凤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