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中概股的助贷业务正迎重大利好。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互联网贷款的内涵与范围做出界定,加强了风险管理、合规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贷款的线上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互联网贷款开展过程中,出现许多新的业务形态和模式,但却没有明确的业务标准和边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这些问题。因此,《办法》的出台非常重要和必要,从今年5月份公开征求意见,7月份正式发布,进展迅速,也足见监管方的重视程度。”
保险、担保公司、助贷机构迎利好
根据《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助贷业务模式进行了规范,再次强调“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同时,《办法》对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范围,作出概括性定义,将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均纳入合作机构范畴。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证券日报》向记者介绍,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的自有模式,由商业银行负责贷前、中、后的全流程;后两种分别是助贷模式和联合贷款模式;第二种,助贷,通常是指资金方(持牌机构)与外部第三方中介机构(助贷机构)合作,各取所长后共同提供互联网贷款的服务。助贷之“助”,体现的即是助贷机构的辅助作用,核心决策仍依赖于持牌机构自身;第三种,联合贷款,指两家或两家以上持牌金融机构共同对某一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原理跟保险领域中的“再保险”类似,通过多家持牌主体的参与来分散和降低风险互金企业的资质,需要分为科技业务和金融业务。科技业务没有硬性门槛,但金融业务需要持牌,目前互金企业拥有较多的牌照有小贷(网络小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等。
她同时表示,《办法》出台确实会对银行、保险、担保公司、助贷机构等合作产生深远影响,最大的亮点是对助贷业务的规范,以及明确保险、担保公司的合理收费。因此,保险、担保公司、助贷都将迎来利好。对美股上市互金机构而言,有助于鼓励其在合规框架下发展助贷业务,一方面能够充分巩固头部互金多年累积下来的技术实力与渠道资源,另一方面能够加速推动助贷深化发展,形成行业间的良性竞争环境,为传统金融机构带来更多助力。”
受到政策利好影响,美股金融科技企业近几日普遍大涨。以北京时间7月21日收盘情况为例,360金融股价为17.72美元,较前一日收盘价上涨17.27%;乐信、嘉银金科、信也科技集团收盘价为11.07美元、3.93美元、2.04美元,较前一日收盘价分别上涨4.53%、0.26%、4.08%。
按照,目前在海外上市的互金中概股业务情况来看,行业经营环境不容乐观。摆在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面前的是转型。目前,成为助贷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和小贷公司是互金企业转型的主要路径,多家上市互金公司财报披露的信息也揭露了这一趋势。
根据官方披露的数据显示,多家互金企业已与金融机构达成合作。例如,乐信的金融合作伙伴数量已近200家;信也科技已对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等30余家金融机构。在金融科技赋能方面,信也科技目前已与20余家机构建立合作;而与360金融合作的金融机构数量已增加至84家。
乐信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乐信此前的判断一致,与乐信的核心能力匹配。在利好政策下,将有效推动消费金融触达更多人群,拉动消费复苏。平台自身也会赢得越来越多合作伙伴和用户信任,迎来新的发展机会。
360金融CEO吴海生则表示,《办法》正式发布重大利好行业发展,必将促进市场资源进一步向头部金融科技公司聚拢。尤其在过往助贷行业因政策不确定性高而常被资本市场低估的大背景下,《办法》的发布意味着行业未来走向会越来越明确、监管不确定性也将随即消失。
于百程对《证券日报》指出,“《办法》出台明确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标准,明确了与银行业合作的机构范畴,业务范畴,以及在合作中各类机构相应的责任分担。对于一项创新的业务来说,标准的明确往往更利于这个业务的健康发展,有竞争力助贷机构也将面临更多的合作机会。”
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
另外,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过度授信、资金用途不当等问题常常显现。为防范风险,《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应当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于百程指出,“《办法》的正式稿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比较重要的是对于授信额度的新增表述,办法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从业者建议额度调整到30万,最终监管方并未直接调整,也可以看出监管方从风险出发的谨慎态度。
他同时表示,“目前市场上不少银行的互联网借款产品在额度宣传上超过了20万,后续需作出调整。”
此外,《办法》要求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突破了监管部门长期以来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限制,增设“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条款。
于百程补充认为,“基于过往业务中出现的乱象以及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办法中对于银行助贷合作机构和合作方式的监管还是比较审慎严格的,比如银行应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准入机制,实行名单制管理等。在美股的上市互金机构,互联网贷款服务的业务能力强,更容易获得银行的认可,办法出台给与了这些机构开展助贷业务提供了制度支持和业务标准,有利于获取更好的业务发展机会。”记者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