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其中,细化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程序,并要求股权结构简明、清晰、可穿透。
9月14日,司法部立法局二局局长刘长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准入决定》围绕设定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许可,其中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许可程序。主要规定了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的期限等内容,对于《准入决定》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存量机构,《准入决定》作出了过渡期安排。《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控办法》从源头上规范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实现全链条金融风险管控的有力武器。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金控办法》规定,拟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
孙扬表示,现在各省、市,还有各行业都有一些带有“金融控股”和“金融集团”名称的公司,但是在2020年11月1日之后,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集团”就要改名了。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求,《金控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就是要理顺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使之更加清晰,便于及时获取风险信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对于反向持股和交叉持股,盘和林告诉记者,持股双方一方增加资产一方增加注册资本,这本身是一种做大资产的方式,这种方式会虚增资产,本身需要在合并报表时抵销,但是当金融机构单独进行融资或者有其他经营事项的时候,报表资产数据会产生一些误导性。
“因此,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明晰,实现风险隔离,有利于风险的总体管控。”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办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
郭一鸣认为,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的话,会容易滋生更多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既不利于合理竞争,也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定性,监管也有一定的难度。
“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这也是为了实现股权结构的扁平化和清晰化。一层金融控股公司,一层金融机构,两层结构清晰明了,防止金融控股公司玩资金内部循环。”盘和林表示。记者 包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