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31日,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以来,市场对集体诉讼(即特殊代表人诉讼)的实施颇为关注。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应将财务造假类案件作为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重点考虑的案件类型。
近日,地方法院对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司法实践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市场人士表示,选取财务造假类案件作为特殊代表人诉讼首要考虑类型,非常有探索意义。同时,相较于特殊代表人诉讼,预计以后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数量会更多,而且涉及众多的律师和法院,其快速发展同样值得关注。
投保机构需深入探索建立
集体诉讼模式
对于特殊代表人诉讼案件选取考虑,证监会表示,在充分听取各级法院、地方政府、律师、专家学者、投资者等意见建议,普遍认为应将财务造假类案件作为重点考虑的案件类型,特别是违法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可操作性强等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将财务造假类案件作为重点考虑的案件类型,是非常有意义的探索,一是无论对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财务造假问题都是最严重和最突出的问题;二是与其他案件相比,财务造假的受害者是广泛的,是最容易对公众投资者带来损害的,相对来讲也是比较单纯的,不会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三是司法实践较多,最高法在2002年就发布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法院、投保机构等相关主体已经积累了成熟的经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财务造假类案件具有造假手法隐蔽复杂,多种违法行为交织,违法行为恶劣等特点,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在落实证券集体诉讼的探索阶段,将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可操作性强的案件作为重点考虑案件类型,可以为后续实践提供良好的示范和经验积累。
在实践安排上,证监会表示,试点初期拟由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主体,负责参加代表人诉讼,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负责损失测算等后台支持工作。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健全了管理机制,建立了选案决策机制,细化了案件评估标准,完善了技术系统,聘请了多名公益律师,开展了诉讼模拟演练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据投服中心副总经理黄勇介绍,投服中心从社会关注度、投资者反映情况、管辖法院等因素考虑,对二十余起案件进行摸排,选取部分案件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重点关注案件。
投保基金副总经理葛毅表示,投保基金曾先后开展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三案先行赔付,共赔付3.4万人、金额达5.09亿元,赔付比例均在95%以上,高效、便捷、低成本地对投资者进行了损害补偿。先行赔付中运用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通知和赔偿等方面的具体操作,为集体诉讼的电子化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特殊代表人诉讼中,最难的就是前端案件的选取,既要考虑投资者,也要考虑到投保机构本身资源的有限性,还要考虑案件胜诉的概率等,诉讼等后端程序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叶林认为,投保机构的责任在于探索建立一个集体诉讼的成熟模式,且具有较强的可复制性,这样对特殊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来说,都是比较有意义的。
地方法院陆续开展
普通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
特殊代表人诉讼仍在积极筹备中,而地方法院对普通代表人诉讼进行的探索,已经取得一定进展。
7月3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司法解释》),对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据均做出规定。《司法解释》落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司法实践已经在地方法院陆续开展。
9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确定了许光挺等4人作为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9月8日,南京中院发布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共167人。早在5月8日,南京中院就发布对澄星股份等4家江苏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
据南京中院金融庭副庭长黄伟峰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介绍,除了辉丰股份,涉澄星股份等3家上市公司合计430人提出诉讼,4家公司投资者诉讼总标的额约1.16亿元。
除了南京中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试水全国首例公募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已于近日首次开庭,该案也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
3月13日,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9月4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据杭州中院数据,截至开庭审理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请求总金额8.1亿余元,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本案诉讼。
叶林认为,地方法院对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探索意义同样重要。因为未来很多案件仍然要通过普通代表人诉讼来进行,这也非常考验律师的执业水平、投保机构和法院的合作机制等。记者 吴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