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不仅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继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贯彻落实《意见》动员部署会。
会议要求,“要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目标”。其中,排在首位的便是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体来看,包括转变监管理念,坚持信息披露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双轮驱动”。全面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督促公司自查、整改,完善公司治理规则体系,强化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健全公司治理长效机制。
西南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叶凡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披露能够传递出企业的经营业绩、资源配置和财务风险等重要信息,进而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同时,这也进一步增强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而强调信息披露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的“双轮驱动”,既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是用行政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监督公司完善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这样的体系下,能够更好地保持公司运作的独立性,提高公司治理的规范性,矫正高管、员工激励机制,进而使上市公司管理行稳致远。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加速推进,在构建注册制改革长期发展的背景下,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所以,这也意味着未来对于信息披露、规范发行、违规成本都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建设。而具体到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方面,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制度,如应加大对管理层侵占为代表的经营层“掏空”企业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次,地方监管部门等也可以定期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开展上市公司管理层经营管理合规培训。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会议特别提到,要结合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提高质量。
事实上,对于在资本市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意见》在部署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方面已明确提出: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谢小兵表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而《意见》中也提出要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可以说这是相通的。整体上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两个特点,既是国有控股公司,又是公众公司。所以,在健全治理机制方面,一方面要以有利于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决策管理的科学性为原则,来更好地解决决策效率和决策科学性问题;另一方面,要以坚持共同保护大股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为原则,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叶凡看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市场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治理方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主要发力点:一是通过混改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建立多元化的决策机制,提升决策的效率、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二是在激励机制方面,采用共商共建共享的方式,给予公司核心骨干成员以股权激励,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稳定性;三是监管机制方面,建立高效、透明的内外部联动监管体系以及合理的容错和纠错机制,对公司运营及利益相关方进行多点综合的常态化监管指导,提升监管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从市场化监管层面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主要还是在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要有效做实做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仅董事会成员构成要优,还要能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履行董事应有职责与义务,而且需要国资委对董事会较为充分地进行授权,让董事会拥有市场化经营所需要的基本权责;其次,还要加强监事会建设,并且为监事尽责履职创造良好条件,确保监事会可以真正发挥保障企业资产安全的作用;最后,要进一步理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关系,同时还要理顺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既要合理分工各尽其责,更要在制衡与促进中有效协同。记者 杜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