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通过 推动城乡融合补短板
来源: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1:01:10

7月30日下午,《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初稿到提请审议再到审议通过,《条例》经过两年多的打磨,数易其稿,仅省人大常委会层面就进行过多次修改,其重要可见一斑。

《条例》的出台,为浙江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里有哪些“升级版”的内容?回应了浙江乡村的哪些“痛点”“堵点”?具体条款设立的背后又基于哪些考量?记者对话省人大常委会、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为你“划重点”。

共同富裕贯穿始终

先看结构,《条例》共分总则、城乡融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数字乡村、人才支撑和保障措施等10章60条。

乡村振兴涉及方方面面,如何在一部不到8000字的地方法规中有的放矢,既把浙江以往行之有效的举措固化下来,又用立法手段补齐短板,更好地促进浙江乡村振兴?参与起草和修改的成员没少花功夫。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开始实施,进一步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徐鸣华告诉记者,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后,《条例》与上位法有机衔接,对上位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赘述,删减了不少,将有限的笔墨留在更需要着墨的地方。

“这部《条例》大致围绕乡村振兴中‘五大振兴’的内容来谋篇布局,但字里行间又体现了鲜明的浙江特色。比如,一是充分体现了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要求;二是将城乡融合提升到更重要位置;三是将数字乡村突出处理、单列为一章。”徐鸣华说。

今年5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高质量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省,推动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全面对接”。《意见》出台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及时跟进认真研究,在《条例(草案)》中补充强化有关共同富裕的内容。

翻看如今的《条例》,“共同富裕”理念贯穿始终:在总则部分就明确了促进乡村振兴应当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这“三大差距”;在城乡融合、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保障措施等章节中也都聚焦乡村单元,从加大财政支持,探索“两山”转化通道,健全先富帮后富、强村带弱村机制,推进千企结千村等帮扶行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等方面细化实现路径和工作机制。

《条例》对山区县、海岛县的发展特别关注,明确要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大对山区县、海岛县的财政支持;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等多种方式,增加山区县、海岛县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农民收入。

“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党中央赋予浙江的光荣使命。乡村振兴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农村领域是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主战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大家经反复研究和论证,对草案作了重要调整和补充,着力体现推进共同富裕的要求。

据了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印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地方立法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派员赴宁波、衢州、台州、义乌等地调研,并两次专门征求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中30余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意见。

那段时间,全国及省人大代表交流群里,各种修改意见不断提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回复反馈。

正是在一次次的修改中,《条例》越来越接“天线”,也越来越接地气。

推动城乡融合补短板

紧接总则之后的第二章,主题是城乡融合。

不同于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兄弟省市的乡村振兴相关《条例》,浙江将城乡融合这一章节的位置显著提前,放在了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建设等内容之前。

“这一处理非常符合浙江实际。”负责初稿起草的省农业农村厅法规与执法指导处处长费建庆道出了其中原委,“对浙江乡村来说,无论是产业发展、文化建设,还是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等方面,振兴的每一步都深植‘城乡融合’基因。将城乡融合章节放在总则之后,换个角度理解,就是要以高质量的城乡融合来促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治理有效等的实现,来促进浙江乡村全面发展。”

浙江的城乡融合走在全国前列,但也遇到了不少先发问题,遭遇了“成长的烦恼”。这一章中,几乎每一条都是直面短板思考后的举措。

比如,《条例》对推进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要求城郊接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市政设施标准建设,与城市市政设施互联互通。

《条例》针对当前工作中的一些缺项、弱项、短板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省人大代表、衢州市柯城区上彭川农民互助会会长方向明记得,《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时听到了许多声音,让农民“老有所养”的呼声很强烈。“我建议,推动城乡基础养老金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轨同标,确保农村各类群体,尤其是农村低收入群体,都能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在衢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次《条例》座谈会上,方向明表达了这一观点。

让他欣喜的是,这一建议最终在《条例》里得到体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持续提高保障和救助水

事实上,该章节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就业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着力解决城乡发展不衡、不充分的问题。

《条例》中还特别提到两个“共同体”:推进农村学校标准化和适度规模化建设,鼓励通过建立城乡教育共同体等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

促进城乡教育、医疗等优质公共资源共享这一理念,贯穿《条例》通篇,在其它章节也有体现。

念好乡村振兴“数字经”

去年底,《2020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评价报告》显示,浙江省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总体水为68.8%,居全国第一。此外,德清、长兴、湖、桐乡等20个县(市、区)获评“2020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先进县”,数量为全国最多。

当前,浙江正以数字化改革撬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数字乡村建设是重要一环。“无论是重要,还是之前打下的基础,浙江都有必要且有底气将数字乡村单列一章。”费建庆说。

一开始,推进乡村数字化建设的内容散落在各个章节中,在后来的讨论修改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委和一些部门、地方提出,应该落实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加快数字技术在乡村各领域广泛应用,提议增设一章。这才有了现在看到的《条例》第七章“数字乡村”。

记者看到,该章节共有5条,从基建、农业、农产品销售台、乡村治理、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对数字乡村建设的相关制度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推动数字技术和乡村振兴深度融合。

立法如何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下的乡村振兴?《条例》规定,要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

《条例》明确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推动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农业基地建设,提出要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

让数字化、智能化成为美丽乡村新的亮色。《条例》要求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服务业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等。

类似数字乡村这样,具有浓厚“浙江味”的内容,《条例》里还有不少。“《条例》吸收固化了我省很多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经验和改革成果。”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邬呈辉举例说,“《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合法审查的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机关合同等的合法审查工作。这就是浙江乡镇街道实现合法审查全覆盖工作的体现。”

用法律的手段固化优秀经验,“千万工程”“美丽浙江”“未来乡村”、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治理四台、村务监督、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等都可以在《条例》中找到身影。

约束让《条例》落地见效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作为一部促进法规,着重点是促进,但翻看这部《条例》全文,里面也有不少刚约束的条款。

原来,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地方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条例》比较“软”,指导的多,刚不够,“保障措施应该更明确、更硬一些。”

如今的《条例》,增加了刚的土地政策保障条款。尤其是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方面,《条例》针对基层反映较多的问题专门作出规定,完善相关内容,着力满足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记者注意到,与前面几稿相比,如今的《条例》在生态宜居和保障措施两章增加了不少内容: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要求村级组织统筹安排、公开公有序分配宅基地;明确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要求各级政府每年统计上报用地指标需求,省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这些内容,给农民吃下一颗“定心丸”。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条例》的制定以可操作、能考核、能落地为目标,建立健全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用地倾斜、组织保障、人才支撑等制度政策体系,将更好促进浙江乡村全面振兴。

长期关注乡村振兴的浙江大学教授严力蛟表示:“《条例》对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宜居、文化传承等提出的方法和路径具有针对和可操作;并明确了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村级组织以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刚约束力。”

《条例》规定4种情况将被问责追责:未按规定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和指标落实的;未按规定指导、监督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的;未按规定统计、上报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需求的;其他不依法履行乡村振兴促进职责的情形。

严力蛟说,《条例》将浙江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的好经验、模式、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立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促进“三农”高质量健康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保驾护航。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深入宣传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条例》,让《条例》进农村、进农户,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群众的知晓率。省人大常委会也将适时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条例》落地见效。

标签: 浙江省 乡村振兴 促进条例 城乡融合 补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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