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规定》,要求事务所应建立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于每年5月31日前年度报备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一并向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事务所应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完整、如实、详细报告以下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完成时间。包括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情况;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情况;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情况;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情况;事务所在信息安全维护方面情况;事务所认为应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记者 陶凤 吕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