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沉冤,一朝得雪?
近日,记者注意到,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个特殊的案件。法院经过再审,在推翻了9年前原审判决的基础上,还因当事方涉嫌犯罪而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原审原告系山西银行大同市五一路支行,原审被告系孙某、施某以及云岗大厦有限公司。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显示,五一路支行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据悉,该支行与云岗大厦法人赵某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虚构了该行与孙某、施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事实,致使孙某、施某涉诉背负巨额债务。
检察院提出再审建议指出,五一路支行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了孙某、施某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司法秩序,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贷款“三查”形同虚设 伪造证据瞒天过海
借款进了别人的腰包,自己却成了背负债务的人?
2021年12月3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两份民事再审裁定书显示,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于2012年10月28日所作的判决。案件纠纷源于五一路支行(原为大同市商业银行南郊支行),与孙某、施某分别“签订”的106万元、152万元的借款合同。
文书显示,该案所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基本特征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再审法院根据借款合同及调取的银行流水确认,五一路支行在贷款“三查”方面存在诸多漏洞。
在贷前调查中,五一路支行未对孙某、施某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和审核;在贷中审查中,五一路支行向原审法院提供的2008年的《借款合同》、2010年的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均未与孙某、施某当面签订,且在孙某、施某所在经营地云冈大厦已被政府征收拆迁后,仍然出具对孙某、施某经营状况良好的调查报告;在贷后检查中,五一路支行在现金支票非孙某、施某从该行购买,而是王某某购买的情况下,仍办理了现金支取手续,使得这两笔贷款在发放当日以现金支票方式被支取。
而在两笔贷款被支取的同时,该案的另一关键方——赵某,在五一路支行的个人账户中分别存入100万元、150万元。吊诡的是,办理借款、现金支票支取和赵某存款的均系五一路支行同一工作人员。
这边厢贷款刚被支取,那边厢就进账数额相近的存款。究竟是巧合还是人为?
建议再审的检察院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据显示,根据孙某与赵某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这两笔借款实际系赵某用孙某、施某等8人名义贷的款,也就是说赵某才是实际借款人,孙某、施某只是名义借款人。
除了落实“三查”纰漏百出外,五一路支行还涉嫌伪造证据。
施某称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为,而系他人伪造;其从未与五一路支行贷过款,也未到银行办理过取款手续及提供过本人印章;此外,其从未收到或使用过该笔借款。与施某一样,孙某同样未使用过借款也不知情,且现金支票上无孙某亲笔签名,只加盖了孙某个人印章。
无独有偶,检察院查实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也是伪造的。
详情显示,云冈大厦于2008年9月23日因企业改制变更为云冈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曹某某变更为赵某,且企业性质由集体企业变更为股份制企业,在三泽国美于2007年5月注入资金并控股开始,公司的实际决策人是赵某,曹某某只负责原云冈大厦职工安置相关事宜。经检察院询问,曹某某称其在担任云冈大厦法定代表人期间及离任之后,从未向五一路支行进行贷款和办理过抵押,抵押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系他人伪造。
此外,检察院出具另外一份证据以证实五一路支行与赵某存在联合伪造证据的行为。据悉,云冈大厦企业营业执照于2010年8月25日被吊销,2010年2月云冈大厦被政府征收拆迁,然而2010年12月4日,赵某仍然以云冈大厦名义与五一路支行签订《抵押合同》。检察院基于时间线认为,该《抵押合同》系伪造,办理的他项权登记系五一路支行与赵某采用隐瞒抵押物被拆迁的事实骗取所得。
虚假诉讼涉嫌犯罪 撤销原判移送公安
历经9年等待,真相终于水落石出?
检察院认为,五一路支行在云冈大厦已被政府征收拆迁后,仍然出具对孙某、施某经营状况良好的调查报告,并向法院提供了以灭失抵押物为担保,以孙某、施某名义签订的以新还旧的《借款合同》,用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此外,在云冈大厦营业执照被吊销,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五一路支行却向原审法院提供以云冈大厦的名义,并伪造原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签字的《抵押合同》,用以证明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一路支行明知孙某、施某不是实际借款人,却故意隐瞒借款事实、虚构法律关系,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致使该法院作出孙某、施某承担还款责任的错判文书。
综上,五一路支行诉孙某、施某、云冈大厦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事实上系五一路支行与云冈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二者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手段,虚构五一路支行与孙某、施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事实,致使孙某、施某涉诉背负巨额债务,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也妨碍了司法秩序,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审原告五一路支行诉称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已将两笔借款放款至以原审被告孙某、施某在该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内,但由于施某否认其本人在五一路支行处开设过个人账户,且未拿到贷款,贷款上的签字也不清楚;此外孙某辩称其在借款合同及转贷申请书上签过字,但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没有签字的不认可。
由于五一路支行未提供孙某、施某在该行曾开设过个人贷款账户,该笔借款是由孙某、施某本人支取的相关证据,导致该笔借款是何人所取、借款去向、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究竟是谁暂无法查证;其次,在抵押担保合同中,原审被告云冈大厦用灭失的担保物进行了担保。
基于以上事实,五一路支行与孙某、施某、云冈大厦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再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并驳回五一路支行的起诉。此外,因该案涉嫌犯罪,故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记者就案件情况,致电山西银行客服部并告知了采访需求,工作人员表示会有专人与记者联系。不过,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案件所暴露的内控问题,目前是否得到了整改?对于再审判决,山西银行如何回应?案件后续进展又是何情况?记者将保持关注。(记者 谢奀国 实习记者 刘锦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