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存银行,近日有了新规矩,而十多家银行可能因此失去吸收保险资金的资格。
日前,银保监会发函明确了保险资金存款银行的资质要求,规定了其中“重大违法违规"的六种认定标准。其中首条即为“存在被监管部门通报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而其余5种情形,除了当事的银行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外,该行总行及其他分支机构资质并不受影响。
据了解,自2020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向社会公开了四批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其中涉及蒙商银行、甘肃银行、成都农商银行、辽阳农商行等十数家银行机构。按银保监会规定,上述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所涉银行将在三年内丧失吸收保险资金存款的资质。
明确六种违法违规情况
这份新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存款银行有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口径的函》,进一步规范了保险资金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则。
据了解,此前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第七条规定,保险资金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而此次银保监会资专门发函,明确了其中第三款商业银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六种情形:存在被监管部门通报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非法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侵占本银行或者客户的资金;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因犯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其他影响存款安全的情形。
其中,商业银行某一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后五种情形的,该行总行及其他分支机构资质不受影响。
业内人士指出,从以上规定来看,三年内存在被监管部门通报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银行机构,无论总行分行都将无法吸收险资进入其银行存款;而其余情形对于银行机构吸收险资存款的影响较小。
十多家银行三年内无法吸收险资存款
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监管,自2020年7月首次披露以来,银保监会陆续向社会公开了四批(共81家)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其中涉及十数家银行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7月份,银保监会首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分别涉及包商银行(现蒙商银行)、成都农商银行、宁波东海银行、海口农商银行,海南农商银行、丹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
随后12月,银保监会发布了第二批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名单,主要涉及潍坊银行、泰安银行、延边农商行、长沙农商行、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正汽车金融等机构。
2021年5月,银保监会公开第三批1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主要涉及东华信信托、四川信托、华海财险、辽宁建平农商行以及青海平安大通村镇银行等机构。
2021年12月份的第四批15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中,主要涉及辽阳农商行、辽阳银行(被辽沈银行合并)、西藏金融租赁、贵州晴隆农商行、磴口蒙银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据了解,保险资金一直以来为商业银行提供大量长期资金,发挥着巩固银行间接融资的作用。如此一来,上述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所涉十数家银行机构,三年之内将无法吸收险资进行存款。
事实上,由于长期利率下行,近年来险资也早已持续降低了对银行存款的配置比例,数据显示,2021年末,险资运用余额达23.2万亿元,但其中银行存款占比创下2013年以来的近9年新低,一路从2013年末的29.5%降至2021年末的11.3%。(史思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