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应鼓励PE/VC机构,通过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募集资金,为新三板市场输血;杜绝其在新三板市场恶性融资,与其他企业争夺资金。
据不完全统计,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今年以来累计完成的发行融资额约300亿元之巨,约占前11月新三板发行融资总额的27%.
新三板,成了PE/VC机构的狂野地带,获得融资的机构也大肆鼓吹其为新三板市场繁荣做出了贡献。甚至有机构利用新三板融资获得的权益资金,在股灾时候大肆举牌A股公司,以证明其融资的合理性:资本市场需要这些聪明伟大的救世主。
PE/VC机构,应该有什么资金来做大规模投资呢?换句话说,PE/VC机构的商业模式应该是什么呢?从这些机构在新三板疯狂敛资不难得出推论:他们的主要商业模式好像是用权益资金进行投资。
这合乎常识吗?合乎逻辑吗?
PE/VC必须要明确自己的商业模式,其主要投资应该是通过发行基金产品来获得资金,用产品的资金进行投资,其本质上是管理客户资产的机构。
VC/PE登陆新三板,可以在充实一定的资本金、完善自身治理结构之后,来发行更多的基金产品,实现杠杆效应,这应该是其主营业务模式。而如果通过股权融资,就变成了用自有资金去投资,这与其商业模式相背离。
新三板是一个天然的创投市场,而PE/VC机构则是天然的创投之狼,如果任由这狼群与普通新三板公司一样争夺市场中不多的肥肉,则势必造成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
政策制定中,对PE/VC机构,应准确定位于为实业型新三板企业做服务的,而不应该是来与其他新三板企业抢夺资金资源的。这些PE/VC的融资,应该严格规范其募集资金用途,对于其扩大投资与研究团队等基本诉求给予满足,严格限制其募集资金规模。
12月22日下午收盘后,一则“证监会已经叫停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挂牌新三板”的消息在三板投资圈内热传。我想,这应该不是空穴来风,监管层规范PE/VC公司的融资行为,势在必行。
从网络传言来看,一则看似来自券商投行等中介机构的传言称:“对于已经审核通过但未挂牌项目,股转公司将请示证监会处理意见;其余在审项目暂停,何去何从尚需等待。请大家酌情暂停此类项目的申报准备工作,改制工作是否继续建议与客户协商确定。”
实际上,该传言体现了新三板挂牌的一个核心原则:明确商业模式。
新三板是一个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的舞台,而不是为群狼提供的狩猎场。要想引导PE/VC机构更好地服务新三板,不能任由其在新三板市场上与其他企业争夺宝贵的“权益投资型资金”。应鼓励PE/VC机构,服务新三板企业,指导新三板企业,去获得更多的“权益投资型资金”。应鼓励PE/VC机构,通过产品发行募集资金,为新三板市场输血,而不是来新三板与其他企业争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