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证监会宣布此前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章草案,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四项规章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结束,经修改完善于今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点评:新规重点强调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再预先缴款,小盘股将直接定价发行,发行审核将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要求等,一方面体现管理层尽快恢复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决心,另一方面有利于注册制自然顺利地过渡。从修改细节来看,亮点之处主要有四个方面:
(1)取消申购预先缴款,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申购仍按市值配售比例方式不变。取消预缴款利于市场资金效率的提升,避免因新股申购冻结巨额资金对市场资金形成冲击和投资者卖老股打新股问题。按市值配售规则增强持有者持股打新动力,无需资金准备可全仓打新,还利于投资为打新而提高持股水平。该改革充分考虑当前新股申购的不利因素,规则变化为投资者带来福利。
新规后新股发行顺序:询价/定价→申购(投资者无需缴款)→网上投资者摇号中签、网下投资者按比例配售→获配售后缴款
(2)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定价改革性变化,给予市场定价权,为发行制度改革打先锋,利于后期市场化发行制度全面推进。同时通过利于简化程序,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降低中小企业发行成本,实实在在减少给企业的时间和成本压力,利于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平台,实现健康发展。
(3)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严格监管等门槛取消,改为信息披露要求。旨在放权于市场,减少行政干预,利于提升市场效率,激发企业创新。原有规则对募集资金使用问题进行严格监管,主板要求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筹资额不能超过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额、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的规定,同时还要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审批程序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从实际运行效果看,事前把关的做法极大地增加发行人的成本,降低了行政审批的效率。从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看,募集资金使用是企业的财务安排,事前只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拟取消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的门槛,改为信息披露要求是给予企业灵活安排,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4)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