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性引发股转系统询问
1个月时间,福乐维控股股东、实控人和管理层全部生变,其合规性引起关注。
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记者注意到,8月3日,股转系统发出问询函,就以下两个问题要求福乐维回复:
其一,股转系统请金牧鑫农、金牧鑫农、袁力和杨洪林,核查并说明前述主体2016年6月16日当日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达到权益披露标准,未暂停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继续进行交易的违规行为;并请东吴证券对前述主体交易行为进行核查并对其是否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其二,2016年7月13日福乐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辞职,2016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袁力、杨洪林、徐新颖、沈兴鹏和谈华平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转系统请公司、德邦证券核查并说明上述行为是否合规。
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记者查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后发现,其第十三条显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另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显示:
“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面对股转系统问询和上述规定,福乐维将如何回复,目前暂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