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申请万科董事会撤销重组决议的小股东,被要求提供12亿元的诉讼担保金。
2016年9月22日,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联合代理的投资者袁女士、张先生诉讼万科的两位律师收到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内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4、225条,决定于2016 年10月9日上午召开庭前会议。
郭捍东称,在两案举证期内,被告万科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证据,但在答辩意见,万科提出两份要求两位原告分别提供6亿元诉讼担保金的《申请书》,合计担保金总额为12亿元(2016年7月19日万科公司申请,2016年9月23日原告收到)。
万科在《申请书》中提到:
申请人万科认为,被申请人即原告要求撤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涉及资产交易总额456亿元人民币,对万科及广大股东理由影响极其重大。现由于被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诉讼,导致本次交易轻则停滞不前,重则彻底无法实施,将给万科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两位小股东所持万科股份仅有10000/11100股,本次易失败对其影响微乎其微,两位小股东以极低的持股比例动摇金额极高的交易,万科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有滥用诉权、恶意阻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谋求不当利益的嫌疑,为平衡诉讼给双方造成的严重不对等的成本和风险,维护申请人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万科特依据《公司法》第 22 条第三款,请求贵院裁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就担保金额而言,万科认为,要求两位小股东缴纳6亿元作为担保是合理的,理由是:本次交易涉及金额达456亿元人民币,未来预期收益将十分可观,万科为达成交易已经支付了相当金额的法律、财务费用。受本案诉讼影响,本次重组交易已很难正常推进,并可能最终无法顺利实施,届时不仅万科预期收益落空,为交易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将彻底损失。经初步估算,截止目前,万科为本次交易而指出的财务顾问费、审计费和资产评估费约为3000万元;为本次交易聘请香港和大陆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约为850万元。此外,在本次交易中的预期收益可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后期开发预期结算收益估计为314.9亿元,另一部分为本次交易涉及的52万平方米的物业为自持项目,此部分评估增值为225.2亿元。按照上市公司9%的平均收益率核算,该两笔与其收益核算现值为280亿元人民币,申请人的损失约为6.09 亿元。若本次交易因本案诉讼而最终无法实施,申请人的损失则为前述预期收益的现值,即28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