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泰国天丝集团发布消息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中国红牛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此,中国红牛方面回复北京青年报记者称,将审慎研判二审判决,并将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判决书,此次二审,中国红牛作为原告,要求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或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还提出相关赔偿等要求。但是,此次高院也没有支持原告中国红牛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同时,二审判决并未涉及中国红牛在1995年11月10日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等四方签署的《协议书》(即50年协议),该协议之争议仍在其他法院另案审理中。
此次判决提及的一审指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对二者作出的判决。根据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第878072、878073等17个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泰国红牛所有者天丝集团向其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中国红牛请求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维他命独享所有权,若不能对此确认,则中国红牛与天丝集团共同所有。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中国红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由于双方纠纷的核心法律案件,已经被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并于2019年按照“一审终审制”原则进入审理阶段。但截至目前,相关案件并没有明确的判决结果。因此,这场红牛世纪纷争的拉锯战或还将持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