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执行裁定书,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旗渠集团”)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法院还对红旗渠集团法定代表人李强依法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未实施)。
上述郸城县跃龙商砼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郸城县跃龙商砼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民民终13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郸城县跃龙商砼有限公司货款522040.1元及相应的利息。因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郸城县跃龙商砼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向红旗渠集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依法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未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经关联执行案件关联系统,红旗渠集团有较多的执行案件。本网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目前红旗渠集团名下涉被执行信息合计五十余项。
公开信息显示,红旗渠集团前身为林州市建筑工程三公司,始建于1987年,法定代表人为李强。该公司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并具有公路、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地基与基础、防腐保温及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筑防水、金属门窗、城市及道路照明等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且有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经营权。
企查查信息显示,近年来红旗渠集团多次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涉及环境噪声污染;存在裸土未及时覆盖、建筑材料和建筑拆除物未及时清理、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拖欠工人工资;擅自开工等。(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