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号)显示,经查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恒电气”,002364.SZ)董事长朱国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国证监会在依法行使调查职权过程中,就涉案事项,需向朱国锭询问、核实。2020年6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调查人员多次联系朱国锭,要求其配合调查,并告知其不配合调查的法律后果。但朱国锭拒绝、阻碍调查,多次拒绝接听调查人员电话,或者接听后称拒绝与调查人员见面,多次未回复调查人员发送的短信。2020年6月5日下午2时30分,调查人员赴中恒电气实际营业地杭州市滨江区中恒大厦找朱国锭,并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调查人员与朱国锭当面交谈二十余分钟,朱国锭仍不接受调查,并拒不接收调查通知书。后经调查人员多次解释,朱国锭称将在6月7日晚8点前就其是否接受调查给予最终答复。6月7日下午5时24分,朱国锭通过电话联系调查人员,称调查人员向其发送的短信是对其的威胁,仍不配合调查。
中国证监会认为,朱国锭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朱国锭改正,处以20万元罚款。
中恒电气官网显示,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64,简称“中恒电气”)1996年创立于美丽的钱塘江畔。2010年3月中恒电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中恒电气坚持战略聚焦、做精主业,围绕电力电子与能源互联网两大产业板块深耕细作,一方面持续为电网、发电(含新能源)与工业企业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与运营提供整体性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专注为客户提供通信电源、高压直流电源(HVDC)、电力操作电源、新能源电动汽车充换电系统、储能等产品及电源一体化解决方案。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5.56%,为第一大股东。
朱国锭直接持有中恒电气4.56%股份,持有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70%股份,总计持有中恒电气29.45%股份,为中恒电气实际控制人。朱国锭2007年5月31日至今担任中恒电气董事长兼公司董事。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国锭)
〔2021〕10号
当事人:朱国锭,男,1965年2月出生,现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国锭拒绝、阻碍调查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国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我会在依法行使调查职权过程中,就涉案事项,需向朱国锭询问、核实。2020年6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调查人员多次联系朱国锭,要求其配合调查,并告知其不配合调查的法律后果。但朱国锭拒绝、阻碍调查,多次拒绝接听调查人员电话,或者接听后称拒绝与调查人员见面,多次未回复调查人员发送的短信。2020年6月5日下午2时30分,调查人员赴中恒电气实际营业地杭州市滨江区中恒大厦找朱国锭,并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调查人员与朱国锭当面交谈二十余分钟,朱国锭仍不接受调查,并拒不接收调查通知书。后经调查人员多次解释,朱国锭称将在6月7日晚8点前就其是否接受调查给予最终答复。6月7日下午5时24分,朱国锭通过电话联系调查人员,称调查人员向其发送的短信是对其的威胁,仍不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短信、微信截图、通话记录、录音录像资料、执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朱国锭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朱国锭改正,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