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8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20日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为10%,公司证券简称由“ST 庞大”变更为“庞大集团”,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转出风险警示板交易。律师指出,庞大集团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主要是因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且公司连续两年被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及经营计划,具备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这对股民索赔来说是个利好消息,此前已有投资者成功获赔。
一、存在三大违法事实,庞大集团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2017年4月28日,庞大集团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2018 年5月16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庞庆华、武成、刘中英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7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0 号)。
证监会查明如下违法事实: 一、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二、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依据证监会查明内容,于于2015年3月4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5月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发送姓名、股票名称、电话到suopeibao@126.com,或通过公众号“股民索赔宝”参与诉讼索赔咨询及登记。
针对庞大集团上述的违法事实,证监会最终决定:一、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二、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武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四、对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二、重整成功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利好股民索赔
2019年9月5日,庞大集团发布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公告》,唐山中院作出(2019)冀02破申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冀东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庞大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庞大集团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庞大集团”改为“*ST 庞大”。
2019年12月9日,法院作出(2019)冀02破2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2019年12月29日,庞大集团收到法院作出的(2019)冀02破2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确认庞大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0年1月13日,庞大集团发布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及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自2020年1月15日起,公司股票将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 庞大”变更为“ST 庞大”。2021年5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称因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且公司连续两年被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具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及经营计划,具备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等,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20日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为10%,公司证券简称由“ST 庞大”变更为“庞大集团”。
值得一提的是,庞大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股民索赔案件也移送到唐山中院审理,公司重整完毕后,唐山中院已经多次开庭审理,有众多投资者已经通过起诉维权成功获得了赔偿。
三、诉讼时效不足2月,符合条件的股民需及时参加索赔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庞大集团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7月3日,已经不足2月,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受损股民可通过公众号股民索赔宝及时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根据庞大集团发布的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一季报显示,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 273.8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9.9亿 元。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2.1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3亿元,一季度期末,公司总资产为235.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14.26亿元。刘鹏
(本文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鹏律师供稿,不代表华夏时报立场。刘鹏律师,从业经验14年,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商事领域,擅长办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