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爱奇艺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即爱奇艺需赔偿抖音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等。
短视频App抖音是微播公司旗下产品。
一审中,微播公司诉称,当用户在百度网中以“抖音下载”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出现爱奇艺公司的付费推广链接,链接标题和内容均有“抖音”字样,点击上述链接后跳转至爱奇艺公司运营的“爱奇艺极速版”手机安卓版App的下载页面。
微播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微播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微播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关键词推广服务时,将“抖音下载”设置为关键词,推广其经营的涉案App,爱奇艺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和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混淆,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一审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等。
因不服一审判决,爱奇艺提出上诉。爱奇艺公司诉称,本案不构成商标侵权,爱奇艺公司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等。
判决书显示,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权之行为。
二审认为,爱奇艺公司在推广过程中使用“抖音下载”,足以导致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误认为爱奇艺公司经营抖音App,或者与抖音App服务提供者存在有授权、合作等关系,从而产生混淆。而爱奇艺公司所称涉案链接所处位置非首页第一条、在搜索结果旁标注“广告”等并不足以避免甚至降低这种混淆的可能性。
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