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晚间,刚刚“摘帽”不久的聚力文化官宣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姜飞雄被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告,西藏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西藏恩和”)于2021年6月28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执28号《执行裁定书》,宁波中院裁定:余海峰持有的5000万股聚力文化股票归西藏恩和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西藏恩和时转移。
上述股权变动事项可追溯至今年4月24日。彼时,聚力文化方面披露公告称,收到了宁波中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关于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阡横科技有限公司、余海峰、周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波中院查明: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被执行人余海峰将其持有的首发后限售股5000万股聚力文化股票质押给宁波合盛集团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上述股票已被司法冻结。因被执行人余海峰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付款义务,宁波中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余海峰持有的首发后限售股5000万股聚力文化股票。
一个月后,宁波中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对上述股份进行了公开拍卖,起拍价11250万元,保证金2000万元,加价幅度为50万元。最终,西藏恩和以最高应价胜出。
6月28日,西藏恩和表示收到了本次拍卖的《执行裁定书》,已确定拥有本次拍卖股票的所有权。
资料显示,余海峰是聚力文化的第二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其持有公司股票130436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33%。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20.81%。由于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且无法对公司形成绝对控制,聚力文化此前长期处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根据最新公告,本次权益变动后,余海峰持有公司股票 804363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45%,西藏恩和持有公司股票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指出,余海峰所持公司部分股份由西藏恩和拍得后,与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虽然姜飞雄及其一致行动人比例不足30%,但其可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据此,将姜飞雄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