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晚间,迎丰股份(605055)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公告显示,2021年3月25日,迎丰股份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2121.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3%,迎丰股份于2021年4月29日公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直至2021年6月19日才补充披露了《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表示,迎丰股份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迎丰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双利、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王调仙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迎丰股份、傅双利、王调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者 刘凤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