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分立器件闯关IPO大军又来一个!
9月1日,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晶导微电子”)即将创业板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会,保荐机构是中信证券。
晶导微电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845.55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10%,拟募资约5.26亿元,仅用于一个项目—— “集成电路系统级封装及测试产业化建设项目”二期项目。
IPO日报注意到,晶导微电子业绩增长稳定,有两家上市公司的老板参股。另外,公司有5项新型专利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两大老板入股
资料显示,晶导微电子成立2013年7月,主营业务为二极管、整流桥等半导体分立器件产品以及集成电路系统级封装(SiP)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处于半导体产业链中的半导体分立器件行业。目前的主要产品为二极管、整流桥等。
2018年-2020年(下称“报告期”),晶导微电子营业收入分别为5.034亿元、5.49亿元和8.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4848.37万元、5314.04万元和9224.46万元,业绩快速增长。
另外,公司2021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7.8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9.16%;净利润为 1.5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407.15%。
晶导微电子于2018年3月完成股改。此时,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孔凡伟、晶圣投资、李丐腾、冯焕培、郑友鹏、段花山、郑渠江、李道远及颜晓东。
有意思的是,就在前一年,有两位股东却把股份转让了出去,且是在知道公司即将IPO的情况下。
2017年5月,晶导微有限(晶导微电子前身)的股东宋哲及马奕俊各转让其持有的0.57%的股份给冯焕培,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价格均为4元/股,各作价400万元。
招股书显示,两人股权对外转让的原因系2017年晶导微电子确定了上市的目标,希望能够减少客户、供应商入股情况,宋哲控制的深圳市越加红电子有限公司与马奕俊控制的深圳辰达行电子有限公司为晶导微电子的重要客户。
除了转让方特别,受让方冯焕培也不简单。
冯焕培为上市公司京运通的创始人,其自2002年以来就担任京运通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京运通20.57%股权,并通过北京京运通达兴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控制 35.12%股权。目前,冯焕培直接持有晶导微电子9.67%的股权,是公司第二大股东。
而晶导微电子设立时的发起人中,还有一个大老板——李丐腾。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飞科电器实际控制人李丐腾直接持有晶导微电子5.75%的股权,并通过实际控制的飞科投资持有5.06%股权,合计控制晶导微电子10.81%股权。李丐腾、飞科投资是公司第5、第6大股东。
也就是说,两大A股上市公司的老板持有晶导微电子5%以上的股份,一旦公司上市,他们旗下的上市公司都将再加一员。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孔凡伟直接持有公司42.97%的股权;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50.16%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项专利危矣?
作为半导体行业企业,公司称自己在半导体分立器件和系统级封装等领域拥有核心技术。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计拥有 157 项专利权。
不过,公司收到了 6项针对其名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5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对此,业内人士对IPO日报解释道,当专利权人收到中国专利局转来的他人对其专利权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文件副本的时候,专利权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和分析他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有针对性地准备和撰写答辩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应该认真阅读和理解对比文件,分析自己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本质区别,然后来确定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会破坏本专利的专利性。同时,专利权人分析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和充分等。总之,通过分析,专利权人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再作出决策。如果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则专利权人就可以着手准备答辩意见陈述书,请求专利局驳回无效请求。
那么,提出宣告上述5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他人”是谁?是公司的竞争对手吗?
招股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要求晶导微电子在收到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 个月内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目前,晶导微电子正在积极准备相关的应对资料,根据北京维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就上述专利出具的《专利稳定性报告》(卷号:P210867DS),经其分析后认为上述专利较有可能维持或部分维持有效性。虽然如此,仍不能完全排除公司的相关专利权被全部宣告无效的风险。
晶导微电子进一步解释了上述专利的情况和风险影响,电源模块(ZL201921334575.1)等4项专利对应产品的销售金额和占比在2020年达到6340.04万元和7.82%。
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开发出 ASOP6, ASOP8-TX 等已突破现有专利范围内的新产品。因此,公司在招股书中表示,上述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事项不会对公司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