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重庆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和对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内容显示,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申万宏源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王军在任职期间,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行为,申万宏源证券未及时处置王军的兼职行为并向重庆证监局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具体来看,王军在担任申万宏源证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还担任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重庆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和责任人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者 孟凡霞 刘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