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际禁止的是过去那种用劣后级资金保障优先级资金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的做法,而不是结构化本身。”北京某券商PB人士告诉记者,“不过,由于现在还是征求意见阶段,政策仍不明朗,所以我了解到的很多已提交申请的结构化产品都没批下来或者暂停批复。”
某第三方基金研究负责人则告诉记者,目前满足投顾要求的私募新发的结构化产品几乎“绝迹”,但有部分会转而去做有“安全垫”的产品。所谓有“安全垫”,即在产品成立之时,让投顾自己先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劣后级,一旦产品发生亏损,先亏劣后的钱,如产生收益,则按比例分配。比如,成立一只1亿元的结构化产品,通常渠道会要求私募拿出20%即2000万元的资金作为“安全垫”,但产品的清盘线往往会高于安全垫的上限,例如设在0.85元。所以,与此前比较通行的结构化产品相比,这类有“安全垫”的产品区别在于不能保障收益,但可以对优先级资金实现“类保本”,安全性仍然较高。
他指出,采用这类做法的私募投顾,通常规模、名气都不太能满足银行资金对于安全性的要求,因此需要这种“曲线救国”式的保障。
“事实上,这不是什么新鲜事物,这就是以前的‘风险缓冲型’或‘目标缓冲型’产品,在管理型产品中嵌套结构化,上一轮熊市里曾经出现过。此类产品在2015年股灾之后又重新应运而生。”上海一资深私募市场人士分析称,“不过,‘备案1-3号文’下发后,这类产品在证券期货渠道难以备案,多数料将走信托渠道,我了解到,有的信托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杠杆仍在1:5以上。”
不过,“备案3号文”第二条提到,“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不得约定以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业内人士指出,“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就应该包括本金和收益两部分。
“一旦未来统一监管后,这种政策套利的情况估计会大大减少。”上述沪上私募人士表示。
前述第三方人士也补充称,由于信托产品归银监会监管,原则上不受限于“备案3号文”,所以有些信托还是会开展结构化业务。“不过他们会特别注意合同上的措辞,比如将‘结构化’修改为‘分级’,将‘预期收益’修改为‘业绩比较基准’等等,尽量规避政策上的风险。事实上,这3份文件下发以后,包括更早之前的‘资管新八条’出来后,信托股就涨了很多,也说明市场有这方面的预期。”他表示。
根据私募排排网的数据,目前仍然存续的风险缓冲型产品有180余只,其中自2015年7月以来,风险缓冲型产品共计有68只,占目前仍然存续的此类产品的1/3。